冒险者的日志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或发票换版、损毁等情况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缴销空白纸质发票。需要携带发票领用簿及空白发票等支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综上,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换句线日之前开具的,可使用;若是2019年开具的,则应拒绝接收旧监制章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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